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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房产 继母将子女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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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房产 继母将子女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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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发表于 2014-2-18 11: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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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霞是丁氏四兄妹的后妈。2008年,赵霞的丈夫去世,留下一套单位福利房,为了争夺这套房子的归属权,赵霞与丁氏兄妹反目成仇,一纸诉状把兄妹四人告上了法院。法院庭审后以赵霞所诉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享有60%产权
2003年,已经50多岁的赵霞,经过朋友的介绍认识了丁氏兄妹的父亲丁鑫,二人交往时,感情非常融洽。都感觉对方是陪伴自己度过余生的另一半。于当年2月4日,二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赵霞和丁鑫结婚之后,由于没有自己的房屋,一直在外边租房子住。丁鑫所在单位了解到他们的情况之后,为了照顾这对夫妻,答应只要丁鑫缴纳10000元的住房集资款,就分给丁鑫一套约65平方米的住房。刚听到这个消息
时,丁鑫欣喜若狂,但是想到住房集资款之后,丁鑫再也高兴不起来。原来丁鑫虽然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但是一直以来供养四个子女没有什么积蓄。看到一脸惆怅的丁鑫,赵霞为分担丈夫的负担,就东拼西凑借来10000元钱让丈
夫缴纳了住房集资款。
分到房子之后,赵霞和丁鑫有了一个自己的家,二人过起了幸福的晚年生活。天有不测风云,丁鑫在2008年因病去世。在赵霞丈夫去世三年之后,丈夫单位分配的房屋,由于市里的规划需要拆迁,而赵霞丈夫所在工厂对他们所居住的房屋进行房改。此时的赵霞没有按照要求办理房改,丁鑫的四个子女在交了18765元的前提下办理了房改手续。
赵霞表示,她在丁氏兄妹的阻挠下,才没有办理房改手续,其居住的房屋拆迁之后,她居无定所,也没有办法按照回迁房指标购房,为此她多次找丁氏兄妹想要回拆迁楼。讨要未果之后,她将丁氏四兄妹告上法庭。
赵霞认为,按照公司的规定,房屋按照房改房对待,按照继承法、婚姻法的规定,该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她应享有该房百分之六十的产权,同时丁氏四兄妹应返还侵占的拆迁补偿款13万元和利用回迁房指标所购得回迁楼。
被告>> 父亲去世时房屋未房改,不属于共同财产
面对继母的说法,丁氏四兄妹斩钉截铁地说,根本就不是继承的问题。
丁氏四兄妹说,他们的父亲丁鑫是在2008年去世的,2011年父亲所在的公司才通知住户进行房改,因此,他们的继母赵霞主张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成立。说他们侵占继母拆迁补偿款及回迁指标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
在2011年办理房改手续时,丁鑫所在的公司已经通知了赵霞,并告知其交款地点、开户行账号、交款方式、数额、最后交款期限等,但赵霞并未交款。在最后交款期限当天,丁氏四兄妹交款18765元。赵霞如果交款,交纳
18765元即可。因此,丁氏四兄妹认为继母当时未交款,应视为继母已经放弃了房改的权利,拆迁补偿款应归他们所有。
丁氏四兄妹还表示,在其父亲去世当年,他们就与继母产生遗产分割问题。当时他们四兄妹还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至今,继承纠纷已执结。
法院>> 涉案的房屋不属于遗产,依法驳回起诉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庭审后认为,所诉争的房屋不属于遗产,遗产系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涉及的房屋虽然是根据被继承人的福利因素正在进行的房改,但福利因素只是一种政策性权益,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
割。
涉案房产属于丁鑫所在单位的公房,赵霞也只是在与丁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过住房集资,但交集资不代表涉案房屋的产权已经变更,交房改费用,也不代表当事人已经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我国对不动产物权实行登记
确权制度,房改手续至今未完成,不能确定涉案房产的归属。
丁鑫已经去世,对其应享有的政策性的权益如何分配,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赵霞和丁氏四兄妹均无权处分涉案房产。2008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四)关于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受理的问题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否由人民法院受理,应当结合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断。如果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核心是房改房的买卖问题,属于平等主
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处理时涉及房改政策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和焦点在于是否适用房改政策或者如何适用房改政策,则不属于民事权益之争。”在本案中,因丁鑫已经去世多年,涉案的房屋不属于遗产,谁来“继承和享有”丁鑫可能该享有的政策权益?如何适用房改政策?丁鑫所在企业的本意是将涉案房屋如何房改?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驳回赵霞的起诉。(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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