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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新城小区16#楼1单元1052室谷玉涛诈骗银行资金 看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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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4-28 09:47:58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公安报案警示函
谷洪涛先生:
    您所持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 卡号6222300452521134),截止2016年4月28日,累计欠款人民币:3,690.64元(卡号4270200031967970)累计欠款人民币9,520.73元。虽经我行多次催收,但您仍未清偿所欠款项,且联络困难,明显有逃避债务、非法占有的主观恶意。
    您拖欠账款数额较大,行为已违反《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196条之规定。
您必须于本函送达之日起3日内清偿全部欠款,否则我行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届时,您不仅要清偿全部欠款,而且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高额罚款。
(注:此函为银行最终催告,如不还款我行将移交公安部门。如您在规定时间内结清欠款请速电:0531—58623288 ,我行可酌情予以撤销报案。如已足额还款,则不必理会此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 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216日施行。
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
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
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 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04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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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蛇吞象 该用户已被删除
沙发
发表于 2016-12-16 15:11: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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